
在这方面,弘一大师仍然是我们的楷模。据林子青先生《弘一大师年谱》记载:
弘一律师对其门徒开示,即使一草一木,寸纸尺线,未得物主允许而取,即犯盗戒。而瞒税与欺骗邮局,也犯上相同的重罪。在1934年5、6月间,厦门兜率院的几株桃树结满了桃子,看管水池的人说,要拣几粒大的採下来供养弘一大师,大师连忙制止,说私下採常住物,是犯戒。
这故事也反映了律师本身笃守不盗之戒,已到了何等防微杜渐,一丝不苟的程度了。又据丰子恺先生《为青年说弘一法师》中的回忆:
有一次,我寄一卷宣纸去,请弘一法师写佛号。宣纸多了些,他就来信问我,馀多的宣纸,如何处置?我原是多备一点,由他处置的。但没有说明,这些纸的所有权就模糊,他非问明不可,我连忙写回信说明。
弘一律师持不盗戒精严如此,我们能不感动吗?
文章转自微信公众号:大觉归真